| 3月11日,区创建办、公安分局、安监局联合在横街路进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宣传,提醒过往市民:农历正月十六至农历十二月十五建成区范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百姓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台州市自2006年开始发布通告,禁止椒江、黄岩、路桥的建成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凡重大庆典活动或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组织燃放。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